机动车火灾应急预案(精选3篇)

机动车火灾应急预案(精选3篇)

机动车火灾应急预案 篇1

  一、应急处置小组分工及职责

  为加强旅客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应急处置工作,班组成立列车火灾爆炸应急处置小组。应急处置小组分工及职责为:

  1、指挥组:由列车长负责,乘警长、检车长、餐车长、行邮人员为组员。对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各小组必须坚决服从命令,根据分工和火灾情况相互配合,协同作战。

  2、疏散组:由休班车长负责,休班值班员、列车员、乘警、其他工作人员为组员。接到火灾警报后,立即携带抢救工具赶赴火场,迅速救助受火灾威胁人员脱离危险场所,疏散到安全地带。检车人员配合运转车长解体列车,隔断火源。做好防护和列车防溜工作。

  3、灭火组:由当班列车长负责,起火车厢列车员、当班列车员、值班员、乘警、车辆乘务员为组员。负责切断火源、电源、立即携带灭火器赶赴现场,全力扑救,尽快灭火。

  4、伤员抢救组:由当班软卧列车员负责,兼职广播员、餐车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对受伤旅客进行救治。如伤情严重及时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

  5、警戒组:由乘警长负责,乘警、起火车厢邻近前后休班列车员为组员。负责维护现场秩序,设立警戒。警戒重要部位,抢救重要物资,监督飞火蔓延,保护火灾现场,防止趁火打劫。乘警要及时收集旁证、物证、做好笔录,调查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各班组要根据所值乘列车编组、乘务组织及工作实际,适时删减或调整以上分工及职责。

  二、旅客列车消防信息反馈图

  (火情较大时)

  三、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和流程

  1、初起火情时的处置

  列车发生火情时,起火车厢当班列车员应立即疏散起火部位旅客,判断火情能够迅速扑灭时,就地取材或使用灭火器扑灭。扑灭后,列车员要保护好现场,并将信息以传递方式报告列车长,严禁惊慌失措,大声呼救,避免引起旅客恐慌。在列车长、乘警长、检车长未到现场处理前,起火车厢列车员要注意查看冒烟起火部位,防止复燃。列车长、乘警长、检车长赶到现场后,对起火部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后,保护好现场,调查取证,初步确定起火原因。

  列车长及时将事情概况向段派班室进行汇报,车辆乘务员对损坏设施设备进行处理和修复。

  2、火情较大或发生爆炸时的处置

  (1)立即停车。列车在运行中发生火灾无法马上扑灭或运行中发生爆炸严重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起火车厢列车员或其他乘务人员要选择利于疏散旅客的开阔地点,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确认因列车火灾难以扑灭时,起火车厢列车员要立即将信息通知前、后车厢列车员,起火车厢的前、后车厢列车员立即将车厢起火信息以对讲机或逐车传递的方式通知其他列车工作人员,列车工作人员闻讯后须立即赶赴起火车厢进行疏散及扑救。传递时注意不能大声呼叫,惊慌失措。原则上不得使用列车广播公布列车发生火灾的信息,防止引发混乱,致使旅客惊慌失措,不听从指挥,盲目跳车,造成伤亡。信息传递内容包括车厢号、起火位置、火势等情况。

  因列车拥挤难以将起火信息迅速传递时,列车工作人员要使用对讲机将起火信息迅速传递到其他列车工作人员,尾部车列车员负责向运转车长或检车人员传递起火信息。

  (2)疏散旅客。起火车厢列车员应迅速组织本车厢旅客放弃携带物品,指导旅客用湿毛巾、手帕等捂住口鼻,采取低姿行走的方式,向安全位置疏散,尽力阻止旅客携带大件行李逃生。如车厢内浓烟弥漫时,列车员应引导旅客疏散方向。防止疏散到车下的旅客在跨越列车股道转移到安全地带过程中,被过往的其它列车撞伤。

  列车未停稳时,乘务人员将旅客疏散到相邻未起火车厢(尽量向起火车厢运行前方车厢疏散),严禁使用消防锤破窗跳车逃生。

  列车停稳后,乘务人员要立即打开列车运行方向左侧或没有股道一侧的边门进行疏散下车,车上列车员要站在旅客容易发生拥挤踩踏的狭窄地点进行疏散。车下乘务人员要劝阻疏散下车的旅客不能站在股道内,防止被邻线过往的其它列车撞死撞伤,力求将全部旅客疏散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打开车窗或使用安全锤击碎车窗玻璃疏散旅客,对重点旅客给予帮助。

  (3)迅速扑救。列车长、乘警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三乘”人员赶赴现场,本着“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统一指挥扑救。各车厢乘务员要维持好秩序,防止旅客跳车,对已经疏散的旅客严禁再返回起火车厢。在扑救时,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使用安全锤打破车窗,以防空气流通加速火势蔓延。各车厢列车员将全列灭火器迅速传递到起火车厢使用,灭火组各成员注意自身安全,火情较严重时,立即退出火场,以控制火势进一步蔓延为主,及时拨打当地“119”援助。

  (4)切断火源。火灾发生时,要迅速判断火灾原因。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防止火势蔓延。需分解列车时,机车、车辆乘务员和运转车长要密切配合,按照先摘后车、后摘前车的方法分解列车(即:先将着火车辆与后部车列分离,并将着火的车辆尽量转移到线路平坦处,但不得停留在桥梁、隧道及重要建筑物附近,再将前部车列与着火车辆分离)。分解列车时要锁闭分解车辆的车厢端门,列车长安排专人负责分解车辆的防护,查看有无旅客,防止车列移动造成旅客伤害。分离后的车组要拧紧全部人力制动机,防止车辆溜逸。

  (5)设置防护。列车停车后,机车乘务员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两端车站、列车调度员及运转车长。运转车长和机车乘务员根据需要做好列车(包括列车分解后区间遗留的车列、车辆)防护工作。自动制动机故障或区间有遗留车列、车辆需采取防溜措施时,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由检车员负责)要按规定指挥客运乘务人员拧紧车辆人力制动机。各工种充分利用对讲机做好信息互递和工作协调。车辆分解时列车员要做好防护工作,避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拧紧人力制动机时,列车员要按照列车长或检车人员要求,顺箭头指示方向拧紧人力制动机;松开人力制动机时,检车人员要按照要求松开一辆检查一辆。

  (6)报告救援。由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检车人员)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行车信息,并向相邻车站报告情况。列车长要尽快向事故发生地客调报告情况,请求救援。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车次、列车编组、起火车厢编组位置、起火车厢车号、人员伤亡情况(是否有外籍旅客)、时间、区间、事故概况和现状等。

  (7)抢救伤员。对危重伤员要首先抢救,尽力使其脱离险境,及时拨打当地“120”急救。同时,要根据伤员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8)保护现场。在扑救火灾过程中,乘警长要采取多种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列车员要听从乘警长安排,组织人员看守旅客财物,视情况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持有机要交通专用证的机要交通人员抢救保护机要文件时除外)。注意保护好现场,不得擅自移动现场任何物品,对痕迹和物证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列车广播及乘务人员要主动配合乘警工作,共同维护秩序,保护现场,稳定旅客情绪,以免发生混乱。

  (9)协助查访。列车长和列车乘务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提供线索,协助调查。同时,要认真清点疏散旅客和伤员人数、伤害程度、车票、财物、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证件,并做好详细记录。对旅客根据车票恢复原始座位,登记造册,分析查找起火原因,对可疑人员要进行看管。

  (10)认真取证。乘警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取证工作做到严密、细致、真实。必要时请示邻近公安机关协助勘查现场,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人采取必要措施。

  3、停留列车发生火灾爆炸的应急处置

  (1)发生初起火情的处置。守车人员判断火情能够迅速扑灭时,就地取材或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扑灭后,守车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将起火信息报告列车长并要注意查看冒烟起火部位,防止复燃。列车长赶到现场后,对起火部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后,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停留场所所属单位、段派班室进行汇报,坚守岗位收集旁证,等待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2)停留列车发生较大火灾或爆炸的处置。守车人员要迅速赶到起火车厢,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立即向停留场所所属单位、当地消防部门(119)、段派班室汇报,汇报内容为列车所在位置、车次、停车股道号、起火列车车号、起火部位、火势情况等。如因火势较大确认无法扑灭时,守车灭火人员要退到安全地带,不得擅自离开,如夜间发生火灾要及时打开锁闭车门门锁,未经同意严禁打开车窗或击碎车窗玻璃,在安全位置积极引导救火人员、灭火车辆进入火场。消防人员进入火场灭火时,守车人员要服从命令,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

  四、应急通讯网络

  机构名称:

  市电:

  传真:

机动车火灾应急预案 篇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地铁的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威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牵头负责,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

  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处置。

  (4)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铁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应急机制建设和资源准备要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降低运行成本。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国家应急机构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建设部设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络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具体负责全国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地铁、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比照国家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3 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城市地铁企业应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机构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铁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地铁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每半年向国家和省级地铁应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

  3.2 监测网络

  由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企业组成监测网络,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地铁监察员对城市地铁进行检查监督。

  3.3 监测内容

  城市地铁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行动(响应标准见l.3)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领导小组进入Ⅰ级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领导小组的响应

  建设部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报告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时将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Ⅱ级以下响应时,及时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地方应急指挥救援工作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

  4.1.2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参与应急工作,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

  4.2 不同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措施

  4.2.1 火灾应急响应措施

  (1)城市地铁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的不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火灾应急响应预案;

  (2)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积极施救;

  (3)处置火灾事件应坚持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灾发生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119”、“110”报告。同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2 地震应急响应措施

  (1)地震灾害紧急处理的原则:

  a.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要听从事发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后抢救一般设施。

  (2)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地铁企业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管理工作。

  (3)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a.根据震情发展和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停止运营和施工,组织避震疏散;

  b.对有关工程和设备采取紧急抗震加固等保护措施;

  c.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d.及时准确通报地震信息,保护正常工作秩序。

  (4)地震发生时,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灾情报有关部门,同时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铁设备、设施保护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地震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3 地铁爆炸应急响应措施

  (1)迅速反应,及时报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险情,尽快恢复运营;

  (2)地铁企业应针对地铁列车、地铁车站、地铁主变电站、地铁控制中心,以及地铁车辆段等重点防范部位制订防爆措施;

  (3)地铁内发现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动;

  (4)地铁爆炸案件一旦发生,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爆炸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4 地铁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措施

  (1)地铁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日常安全供电保障工作,准备备用电源,防止停电事件的发生;

  (2)停电事件发生后,地铁企业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乘客紧急疏散、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

  (3)供电部门在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灾难性质、特点,立即实施事故灾难抢修、抢险有关预案,尽快恢复供电;

  (4)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停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 应急情况报告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是:快捷、准确、直报、续报。

  4.3.1 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

  4.3.2 准确

  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4.3.3 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要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省、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3.4 续报

  在事故灾难发生一段时间内,要连续上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4.3.5 报告内容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4 报告程序

  4.4.1 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告地铁企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灾难性质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向上级地铁应急机构报告。

  4.4.2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属地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灾难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灾难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3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灾难现场的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单位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后4小时内写出事故灾难快报,分别报送国家、省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4.5 情况接报

  4.5.1 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发生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后,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并根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5.2 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4.6 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应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地铁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灾难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7 医疗卫生救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在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机构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城市人民政府应事先为城市地铁企业配备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4.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机构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机构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灾难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的后果,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 信息发布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各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决定。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4.13 应急结束

  Ⅰ级响应行动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地铁正常运营秩序。

  5.2 保险理赔

  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报告

  属于Ⅰ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成调查组。属于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要时,领导小组可以牵头组成调查组。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必要时,修订城市地铁应急预案,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个月内,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地铁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灾难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进行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国地铁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国务院,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

  能够接受、显示和传达地铁事故灾难信息,为应急决策和专家咨询提供依据;能够接受、传递省级、市级地铁应急机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能够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对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预案及地铁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备案。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有地铁运营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地铁应急装备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地铁应急装备保障工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支援力量准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2.5 治安秩序保障

  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6.2.6 物资保障

  省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设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跨地区的物资调用。

  6.2.7 资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资金准备。领导小组应急处置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小组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划与建设能够基本满足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2.10 应急保障的衔接

  省级、市级的应急保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各自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省级人民政府应比照领导小组专家组的设置,建立相应的机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城市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并组织地铁企业实施。

  6.4.2 培训

  对所有参与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

  6.4.3 演习

  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对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1.1 地铁

  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

  本预案所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是指需要启动本预案中规定的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灾难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类型主要包括:

  (1)地铁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

  (2)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

  (3)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4)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5)地铁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7.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设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国际交流与合作

  领导小组要积极建立与国际地铁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机动车火灾应急预案 篇3

  一、处置事故的组织

  学校干部,值周教师,班主任,安全员。

  二、报告程序

  1、学校校长。

  2、上级公安消防部门。

  3、四川传媒学院。

  三、报警程序

  1.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学校教职工要对电源开关位置有准确的把握,第一时间由离电源最近的教师及时拉断电源。

  2.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由值周教师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四川传媒学院蒲江校区,地点鹤山镇影视路139号,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在向校领导汇报的同时,值周教师要通知门卫要到校门口等待消防人员。

  四、组织实施

  1.参加人员:在消防人员到来之前以全体教师为主,其余人员(学生除外)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2.消防人员到来之后,所有在校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3.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4.学校领导和教师要迅速组织学生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用扩音机宣传自救办法和安慰被困人员。

  5.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区内的水龙头,以便于消防人员灭火。

  五、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六、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5、发生火灾事故时,在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时,应立即报告四川传媒学院。

  6、抢先救灾组等人员迅速疏散师生,撤离到安全区域。

  7、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机动车火灾应急预案(精选3篇)